2020年吉林教师资格考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时间:
- 2021-05-19 16:42:44
- 作者:
- 张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吉林教师资格网





考点1: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其中,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试题:
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应由( )来承担。
A.司机负责 B.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责任
C.某寄宿学校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本题的焦点就在于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题目可以看出,司机是代表学校履行职责,没有清点人数就开车,这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因此,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过失而造成的,这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就是学校,王某的伤害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车司机提出追偿。故司机不直接承担学生受损的责任,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考点2:学生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十条列了5种常见的学生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除了学校之外,学生自身的某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他人受伤害,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其中,尤其在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是第(二)条。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试题:
【2012年上半年中学教资试题】王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郑某及其监护人 B.王某和学校
C.郑某和学校 D.王某和其监护人
该题目中,由于伤害事故发生在课间,上课期间教师未能及时制止,因此,这属于教师代表学校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首先要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年满十周岁的学生,王某课间的扭打行为违背了学校规则制度,同时具有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故这种情况学生也要承担责任。故本题选B。当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王某是未成年学生,只有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有效的经济来源,故其监护人应该依法代其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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