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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试题及答案精选八 2

时间:
2018-12-19 14:38:49
作者:
罗老师
阅读:
来源:
吉林教师资格网

  二、材料分析题

  某中学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在综合实践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任课教师王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胡搅蛮缠。

  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自己所住宿舍内进行批评(只有两人在场),朴某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其“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朴某“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50,王老师才放朴某回去,致使朴某第七节英语课(上课时间为5:30)没赶上。

  回答问题:

  (1)该案例中学生朴某和王老师分别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参考答案】(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胡搅蛮缠,这是对老师的不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出发点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 不当。“给朴某两记耳光”,说明他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的规定,另外,他批评朴某,一直到下午5:50,致使朴某一节课没上,侵犯了朴某的受教育权。因此,王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所以学校可以依法对王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教 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 犯。其次,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 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 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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