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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义务

时间:
2019-04-16 10:10:34
作者:
张老师
阅读:
来源:
吉林教师资格网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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